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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本人在一次小汽车与电动摩托车交通事故事故中,电动摩托车驾驶人无证驾驶,在与本人小型汽车同向行驶在右转弯辅道中(本人在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对方在右侧的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由于是下雨天,对方穿着雨衣并戴着雨帽,雨帽遮挡了他的两侧视线),行驶中对方突然向左变道,并横穿本人行驶的机动车道,电动摩托车车头与本人小型汽车中部疑似(本人认为根本就没有碰到,因为本人汽车没有损伤,也没有擦掉油漆,)相擦,现场状态是电动摩托车尾部向着小型汽车翻倒(本人认为当时是对方突然发现有车行驶时,急打方向,才会出现摩托车掉头后翻倒的情况),驾驶人随车翻倒,头部着地,造成二级伤残的严重后果。本人认为,由于对方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又在变道横穿本人正常行驶机动车道时,撞上正常行驶的本人小型汽车。按照《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原则》和《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标准》规定,对方既有隐蔽型过错,又有主动型过错,这两种过错都是必须要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过错行为,本人当时又没有过错。而奉化市交警大队却下达了负同等责任的认定书,本人又向宁波市交警支队提请复核认定,复核认定在没有说明任何理由的情况下,作出维持原认定结论。考虑到对方为外省民工,在不会超出本人50万元商业险的情况下,尽管本人未保不计免赔险,也要承担一笔不小的赔偿,稍稍偏向受损害者,也就不计较了。但现在赔偿总额有110万元,如果法院再一次偏向受损害者,将赔偿按4、6划分,我将要是10几万元的赔偿,大大超出了本人承受力。现来请教律师,一是我如何才能在这次诉讼中维护自己的权利;二是我是不是可以提起反诉?三是对两级交警的认定,如何才能主张自己的法律权利,推翻不公正认定结论?谢谢指教。

其它综合
2011-08-11 13:29:5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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