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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两种理解意见: 一、一种认为:“移送管辖法院的前提条件是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审理时发现无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接到起诉状立案审查期间,发现无管辖权,不涉及移送问题,应下无管辖权的裁定。” 二、另一种意见:法院无论是在受理审查期间或是在立案后审理时发现管辖权不属本院,都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否则使案件就会造成无人管的局面。 请教的是您支持第一种意见还是第二种意见?说说您的理由好吗?

行政纠纷
2011-08-11 10: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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