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在潍坊买了一套商品房,于2011年1月初交了30%的首付款,我是外地户口当时购买时说这种情况可以办理贷款,交房日期是2012年底,后来四五月份左右售楼部打电话让提前准备贷款材料,说是要把材料拿去银行审批,如果审批合格再正式签订合同办理贷款。此时交房日期确定为2013年底,比预定时间推迟了1年。7月份的时候,通知我去签订正式的合同,合同规定如果办不下来贷款退房要扣除20%的违约金,咨询售楼部说即使退款也不会扣除这部分违约金。于是我签订合同并到建行提交了贷款材料,后售楼部告知不能从建行办理了,而此时因为银行贷款政策收紧,其他银行已不接受外地户口的贷款,于是我申请退还支付的房款首付,但是开发商迟迟不说什么时候退款,反倒发函给我催促缴纳全款,如果退款要扣除20%的违约金。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应该如何维护我的权益?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