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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我们**公司,我们原来的县级公司成为分公司。组建总公司时我们原来四个县级公司同等出资(各10万三千元),公司章程裁明:各占25%的股份。2009年总公司以原来公司(共有6人共同投资入股)已没有经营权为由将股份办理手续转给当时担任分公司负责人聂某名下当时,6人签有共同投资共享红利,指明该股份不属于聂个人,是6人共有等内容的协议书,也得到总公司下文确认。 公司经营了4年,每年向各分公司收取的款项(按进货价的17%收取)超过250万元,4年时间超过1000万元。但4年时间里总公司从未向股东发过红利。理由是公司费用大(按他们说,每年费用多达100多万元),没有利润,总公司的组成人员是,每股东各2名。外加4名行正管理人员共12名,由总公司发放工资,费用不是很多,说明他们只是借口,我们(余下的4名出资人)提出查阅公司账本,又以我们不是公司股东为由拒绝,请问:1我们6人除了聂某为股东外其他5人算不算股东,或者有没有享受股东的权利?2我们将通过怎样的途经才能了解公司的财务收支情况?

公司专长
2011-08-10 08:44:5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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