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元月,我丈夫与人合伙买一台客车搞营运,因为连年严重亏损,而产生矛盾。2009年10月,对方两人捏造一份合伙协议,说我丈夫不是合伙人,侵犯了他们的财产权,把我丈夫告上法庭。2010年10月,扶沟县法院不顾事实,满足了对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我丈夫无条件归还车辆并赔偿他们100多万元损失。而我们在该车的投资超过了40 万元,法院却没有给个安置。在强制执行中,该法院不仅冻结了我丈夫的工资,还冻结了我的工资。请问我丈夫是判决书里的被执行人,而没有我的名字,法院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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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对案件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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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