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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刑法修正案七对逃避追缴欠税的纳税人(初犯)在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他对我们的工作制约很大。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在办理案件时,常常碰到一些偷税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在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后是否移送的问题上争执不下。到底是移还是不移,移的理由是税务机关没有权力做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如果不移就会带来执法风险;不移的理由就是既然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了,只要报公安、检察备案就没有必要再移送了。 扬州学习 回来后,我们也和公安、检察的同志交流了这些想法,他们认为就是在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后也必须移送,否则就会带来执法风险。 目前,总局也没有对缴清了应纳税款,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后移送的问题出一个书面的东西。而实际工作中这样的情况又很多, 也就造成了工作中缩手缩脚的情况。

其它综合
2011-08-10 12:33:4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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