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对方的车简单碰撞,我全责,对方要求赔偿因不能开车而产生的车租车费,对方为非营运车辆。我不同意付这部分费用,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我和对方存车。而后由物价局定损。对方却拖延迟迟不和我去物价局定损。
我该不该付打车费?
对方故意拖延,有没有日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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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全责,应当赔偿对方因不能开车在合理期间产生的租车费。但是对方拖延迟迟不去物价局定损的这段时间,以及由物价局定损后,车主应当立即在合理的时间内修完车,无正当理由拖延的时间,你可以不承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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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负打车费用,租车费用法院也不会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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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交通费应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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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只赔偿维修期间出租车不能营运所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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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运营车辆的损失一般不支持,如果是交通费必须是就医必要的交通费,否则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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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