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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个私营集团公司工作(老总为法人代表)了19年,该集团公司有4个生产经营不同产品的公司,2008年12月以前我一直在其中一公司作该集团老总在德国的分公司客服,2009年1月起调往集团下另一公司从事另一项产品的销售。现在公司要求我无条件主动辞职,理由是:在2009年1月至目前的工作时间内,我仍然私自从事德国分公司的工作。我觉得集团公司这种做法有失公正,我的理由是:一,我在我现任工作范围以外利用业余时间做这项工作,与现任工作无利益冲突。二,我帮其集团公司的德国分公司寻找低价货源,为集团公司老总创造了更多利润,也仍然是无偿为集团工作。另外一点,在2010年4月我获评该集团的十大感动集团人物之一,这充分说明了这么多年我的工作集团是充分肯定的,现在凭什么又突然要辞退我。所以,我想就以上问题请问律师专家们我可不可以根据法律进行维权?

其它综合
2011-08-08 15:2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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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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