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我有一个朋友的房子是我厂1999年职工全额集资建房购买的(至今未办理产权证),他于2005年卖给一个非本厂职工,可因为本厂规定不允许卖给外单位人员,故直到现在也没过成户。可我这个朋友因为经济原因于2009年向本厂一职工借款将此房屋作为抵押物,由于借款协议到期无能力偿还此借款,只能将已经在2005年卖出的房屋过户给向他借款的人。可现住户人说他已经购买了此房屋,不给腾房。由此,现在发生房屋纠纷,借款人已经向法院起诉。请问像这样的情况,外厂职工能符合房屋的使用权吗?已经转让给被借款人(本厂已经给借款人办理完过户手续)的房屋能够取得合法居住权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