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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妈妈在毛纺厂上班,因为是毛纺厂卫生条件不是很好。所以每天下班后都要在厂里洗个澡才能回来。 6月30晚11点下班,(上的12小时制,上午11点-晚上11点)下了班后就去厂里澡堂洗澡。洗到一半的时候脚下滑被摔倒了,当时还有些同事一起洗澡,把我妈妈扶起来,并给我爸爸打电话,爸爸赶到后也给老板打了电话的,老板称当时已经很晚了,睡觉了,叫爸爸先把妈妈送到医院。当时就送到了当地医院,医生检查结果已经左手手腕骨折。在治疗的过程中老板一直没有露面,第二天爸爸再给老板打电话时同乐后老板一没有接。目前所有医药费用都是我们自己付的。请问这是否是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厂里面有没有责任?如果视同工伤又应该得到哪些赔偿?我们应该做些什么?因为去找过老板,他说他没有责任。

劳动纠纷
2011-08-07 11:05:0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母亲这种情况属于工伤的!
    可以走法律程序维权!
  • 你好,你们能提供相关证据的话,这种情况是视为工伤的
  •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应当去申报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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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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