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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我进公司的时候谈好是实习期每月1200元工资,试用期三月,转正1800元,可是在上班后发现公司并没有按照劳动法规定每月176小时工作时间来安排我们工作,二十每月240个小时,像公司索要加班费,给我们的答复说加班费已经算在基本工资里了,如果算在里面的话基本工资连我们连云港市的最低标准都每月达到,而且转正后也根本没有兑现之前的工资待遇1800,而是算上加班才1500.公司领导说之前给你说的工资是猜的,现在就给这么多,请问公司这种行为是否算是欺诈行为

劳动纠纷
2011-08-06 2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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