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3日,我的朋友让我跟他担保了30万,当时的借条内容是:今借到某某现金计人民币叁拾万整,如违约借款人与担保人共同承担责任,借款人:某某,担保人:某某,某某,2010年6月23日。当时借款人与债权人口头约定用款三个月,在借条上没有写明,另外当天只是写了借条签了字,第二天我的朋友向我要身份证及复印件,我当时就回答他不给他担保了,后来我的朋友弄了一份假的和我同名同姓其它都不符的身份证复印件给了借款人,现在这件事已经过去一年多了,请问我还承担担保责任吗,如果承担责任还要多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