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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在帮助对方调动工作之后,先后两次向调动人借款,第一次没打借条,第二次有借条,并在每次借款不久分别都以转账方式归还对方,并向司法机关提供了两次还款账号。在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后发现以借款人的经济条件根本没必要向对方借款,并且借款人在调动时也确实为调动人实际帮过忙。本案怎么认定?为什么?

刑事案件
2011-08-04 20:38:53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首先请问,行为人是公务员吗?帮助别人调动职位是在履行公务吗?如果是,下面就简要分析:
    1.如果纯粹以法律条文的规定去理解,只要能掌握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行为人利用其自身的职权、地位、人际关系形成的种种便利条件,对调动人做出了为调动人谋取利益的承诺,并收受或者实际控制调动人所交付的财物,总额达到5000元人民币或以上的,就可以认定为受贿行为,关键是收受财物与做出承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为了收受对价而明示或暗示承诺办事。
    2.但实际上,按照现实中的一些做法,特别是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的规定:第一,在收受财物后能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第二,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该规定并未明确所谓的“及时”到底是怎么个及时法,是一个很模糊的用语。在实践中就有以在“案发前”退还或者上交作为是否“及时”的认定标准的情况,弹性很大。
    3.根据你所提供的简单案情,一是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所谓的“借”到底是不是作为承诺办事的对价;二是行为人是在被司法调查之前退还了财物,主动交代了案件情况。所以具体怎么认定,就看办案机关的基本态度了,说是就是,说不是就不是。
  • 首先请问,行为人是公务员吗?帮助别人调动职位是在履行公务吗?如果是,下面就简要分析:
    1.如果纯粹以法律条文的规定去理解,只要能掌握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行为人利用其自身的职权、地位、人际关系形成的种种便利条件,对调动人做出了为调动人谋取利益的承诺,并收受或者实际控制调动人所交付的财物,总额达到5000元人民币或以上的,就可以认定为受贿行为,关键是收受财物与做出承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为了收受对价而明示或暗示承诺办事。
    2.但实际上,按照现实中的一些做法,特别是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的规定:第一,在收受财物后能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第二,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该规定并未明确所谓的“及时”到底是怎么个及时法,是一个很模糊的用语。在实践中就有以在“案发前”退还或者上交作为是否“及时”的认定标准的情况,弹性很大。
    3.根据你所提供的简单案情,一是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所谓的“借”到底是不是作为承诺办事的对价;二是行为人是在被司法调查之前退还了财物,主动交代了案件情况。所以具体怎么认定,就看办案机关的基本态度了,说是就是,说不是就不是。
  • 可以请律师帮你,有需要可以联系我。
  • 建议直接来电咨询
  • 这个要看情况的
  • 我来说说我个人的看法吧。
    首先请问,行为人是公务员吗?帮助别人调动职位是在履行公务吗?如果是,下面就简要分析:
    1.如果纯粹以法律条文的规定去理解,只要能掌握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行为人利用其自身的职权、地位、人际关系形成的种种便利条件,对调动人做出了为调动人谋取利益的承诺,并收受或者实际控制调动人所交付的财物,总额达到5000元人民币或以上的,就可以认定为受贿行为,关键是收受财物与做出承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为了收受对价而明示或暗示承诺办事。
    2.但实际上,按照现实中的一些做法,特别是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的规定:第一,在收受财物后能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第二,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该规定并未明确所谓的“及时”到底是怎么个及时法,是一个很模糊的用语。在实践中就有以在“案发前”退还或者上交作为是否“及时”的认定标准的情况,弹性很大。
    3.根据你所提供的简单案情,一是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所谓的“借”到底是不是作为承诺办事的对价;二是行为人是在被司法调查之前退还了财物,主动交代了案件情况。所以具体怎么认定,就看办案机关的基本态度了,说是就是,说不是就不是。
    以上只是个人对理论的认识,仅供参考,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实际的办案指导意见或建议。
    祝你好运!
  • 尊敬的曾云飞律师,我不是律师,对于解答网友的问题,我是抱着交流的态度很诚恳地提出我自己的个人看法的,我的想法其实很简单,能帮得上当事人的忙当然好,如果帮不上忙,也可以学习借鉴其他律师和其他法律网友的一些独到的观点和经验。
    可是您一上来就把我的答案一个错字都没改就给完全复制粘贴了,还连发了两遍,这样就起不到解答当事人疑问,起不到大家相互交流的目的。您说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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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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