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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级工伤有护理费吗 还有那些待遇

劳动纠纷
2015-05-22 16:01:38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申请工伤认定,伤残鉴定,要求赔偿


    赔偿计算
    医疗费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诊疗金额 药品金额 住院服务费金额 后续医疗费
    交通食宿费计算公式
    交通食宿费金额=交通费 住宿费 伙食费=单位职工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人数 单位职工出差食宿费标准*天数*人数 单位职工因工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人数
    住院伙食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日)*70%*人数*天数
    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
    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停工留薪期间的计算公式
    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工伤职工受伤前的月工资福利待遇*医疗期
    生活护理费的计算
    护理费=护理人收入(护理人有收入的按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参照当地同级护工劳务报酬计算)*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如需多人照顾,医院或鉴定机构应明确指出须多人照顾)*护理期限(计算到评残时为止)
    评残后:护理费赔偿金额有三种情况:
    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 满以上5项为完全不能自理,满以上三项为大部分不能自理,满其中一项为部分不能自理
    完全不能自理的计算公式:
    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护理期限(月)*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计算公式:
    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护理期限(月)*40%
    部分不能自理的计算公式:
    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平均月工资*护理期限(月)*30%
    评残后的护理期限计算到职工恢复生活治理能力为止,最长不超过20年
    各级伤残待遇的计算公式
    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月数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
    伤残金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本人工资*百分数
    一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每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3级伤残的,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
    (6)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级伤残标准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3级伤残标准为本人工资的8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工伤护理费可由单位承担,可以和单位提供自己的误工证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护理费属于工伤赔偿的项目,职工因工受伤需要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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