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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和前夫于2006年5月17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20日生育女儿,婚后因性格脾气不合,双方于2010年9月6日协议离婚。协议内容如下: 1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2 女儿由男方抚养至18周岁,抚养费由男方自行承担,女方享有探视权。 3 婚后夫妻参股(二分之一股份)的小店价值一万五归女方所有,男方自愿放弃权利。 4 男女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负责。 5 家中电器物品归男方,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 其实结婚六年来,村里分了还有三套房子,价值上百万,还有曾经订婚的彩礼钱三万多于男方父母合买了辆出租车,租金又交了总额为三万的会钱.因为前夫说村里分的房子是征用了他父亲的地才分下来的,不算共同财产。还有订婚时的彩礼,是他父母出的钱,也不算共同财产。结果协议上没有提及和分配这些财产。 请问那些是不是共同财产,能不能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配。

民事相关
2011-08-02 19:5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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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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