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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了17年,但在2004年时公司因为转制,【实际为了减债重组,变更了公司名称。]给了我们解除劳动的合同,我们都签了,补偿了我们10年(每月600多)就是6000多的补偿金,转制后,我们连续签了三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解除劳动的合同和转制后的劳动合同盖得章是原来公司的名称,法人变更了,请问原来的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是有效合同?现在公司下面的子公司(即我所在的子公司卖给了私企。)请问我可以要求赔偿12年的补偿金吗?

公司企业
2011-08-02 12: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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