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原先租的房子是2011年6月27日到期,我于2011年6月26日与中介做了交接并交清水电燃气等费用,但是由于中介公司离我所住地方较远还有工作繁忙一直没有去办理退押金,我们原来的一个邻居也回来老家他需要我帮他退押金,但是当我于2011年7月27日去退押金时中介说押金已经无法退还,并且不可以帮别人退押金,中介说合同的补充协议有规定:合同到期后,如乙方未能按时进行交接,或交接后5个工作日(我邻居签的合同是30个工作日)未能正常办理退房手续,甲方视为乙方自动放弃乙方所居房间的各项物品及房屋押金。我想请教一下:一、我的押金和我邻居的押金还有可能要回吗?二:我认为这个条款就不合理,工商局管这个吗?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