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住在争议房,是我爷爷和继祖母出资25000元购买的。【当时我爷爷考虑到我继祖母一生没有儿女,让我以后照顾她】我从十五岁就和我爷爷奶奶一起生活,, 我爷爷有三个儿子一个女儿,大儿子在外地,至今没有回来过,从未对他的生父母和继母尽过一天义务,也没有寄过一分钱。二儿子也在外地工作几年回家一次。三儿子在乡下居住。在一审二审都认可是我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在继承份额中却没有体现出来。另外,我所住争议房是居住房,不属于拆迁房,此房评估过高,没有对当地的房产价做出调查,评出的房产价格超出市场价的一倍,法院让我以次价格与其他继承人分配,这样的分配合理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