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建筑公司,和玻璃厂签订了供货合同,在供货的过程中,有个品种没有在当时签订的合同中,这个品种在工地现场是签字确认过的,在我们下订单的时候,有标明是按样品做,对方在收到下单后,传过来一份价格确认单,这份价格确认单并没有按照下单的要求报价(玻璃的胶片是不透明的,确认单上并没有标明是不透明,对方说没有特殊标明就表示是透明的,确认单上也有透明的字样),我们并不知道这个确认单上是透明的,而签字确认了,产品做错了,请问这个损失是要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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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样品是不透明的,应当由玻璃厂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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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样品做,对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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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