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育有一儿一女,现在每个月有三百多的遗瞩费(自己留着买药),一直跟儿子共同生活,儿子家的房子是45平单间.女儿没有给过生活费。2010年10月老人患脑血栓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当时儿媳家孩子刚2个多月到现在一直由儿媳照顾。女儿每周来一天。有时有事还不来.2011年五月开始其女儿每个月给老人200元,老人自己留着。儿子家只有儿子自己上班月薪2000元,女儿双职工月薪共五千多(女婿石油三厂的),女儿家有个女孩,开学读高一,住的是贷款买的100多平的房子。由于儿子家的孩子满一岁了,不好照顾,所以想要求其姐姐共同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可女儿以房子给儿子为由拒绝承担,请问 儿子可以要求姐姐承担哪些赡养母亲的义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