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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和前夫于2006年5月17日登记结婚,同年8月20日生育女儿,婚后因性格脾气不合,双方于2010年9月6日协议离婚。 协议内容如下:1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2 女儿由男方抚养至18周岁,抚养费由男方自行承担,女方享有探视权。3 婚后夫妻参股(二分之一股份)的小店价值一万五归女方所有,男方自愿放弃权利。4 男女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负责。5 家中电器物品归男方,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 其实结婚六年来,村里分了还有三套房子,价值上百万,还有曾经订婚的彩礼钱三万多于男方父母合买了辆出租车,租金又交了总额为三万的会钱。我觉得离婚协议书对财产没有分割清楚,这样对本人很不公平。能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进行财产分割呢? 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上是这样的:离婚协议时没有明确写明何时去看孩子,只说我有探视权。而每次去看孩子前夫都百般阻挠,每次叫孩子不要回去等等这些。后来前夫再婚了,甚至说把孩子卖给我,给我几万块算了。这个暑假我把孩子结果来住了有一个月了,因为本人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前几天有人介绍了份工作,我打电话说把孩子送过去,问其何时在家,他就诸多借口。孩子还小才六岁,既然他无心想要抚养孩子,我想把孩子的抚养权要回来,还有就是抚养费的问题,前夫是做印刷老师的,一个月工资有三千五差不多,不知道能要求多少的抚养费呢?

民事相关
2011-07-30 16:23:2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