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9年10月29日李某向刘某借款10万,期限半年,担保人签字“郑某”.二.2010年5月3日李某还款6万并在借条上签字“此款在2010年5月3日还6万,尚差4万元在本年七月底前归还。”--郑某不知情.三.2011年2月21日刘某要郑某在原借条签字说2011年6月30日前还清,郑某怕刘某到自己单位闹,不情愿在单位签了字“此款于2011年6月30日前还清(含利息),郑某2011.2.21”刘某以此为由告到法院,请问郑某应承担何责?有何救助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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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李某对40000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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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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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