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04年11月入职,从事燃气具维修安装,单位一直未办理燃气维修及安装相应资质及任何手续,也未给本人办理相应的从业资格证,而要求本人从事燃气灶具维修及安装工作。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现本人依据此法律法规,要求与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关系,书面情况说明已递交,单位以公司上层为批准为由拒绝,要求本人继续上班。1;但为此做法对吗?本人是否可以立即不用上班?2;本人要求单位经济补偿,平均工资算法是按税前收入算?还是按税后收入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