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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事建筑材料的搬运工作,2008年10月经杨**介绍帮李**解挑砂和砖,便于杨**施工,酬金按件记算。10月19日我在三楼楼板上搬运砖头时,杨**雇请的泥水工负责富雄叫我挑些砖到本层楼采光井的架子上。当我挑到第三挑时,采光井架子忽然坍塌,我坠落至地面,身受重伤。泥水工打电话给杨**说我在工地上出了事故。杨**从另一工地赶了过来和泥水工用二轮摩托车将我送到医院后,向李**解借了3000元加上身上的500元给我办了住院手续,第二天医院催交医药费,我妻子找李**解讨点钱,他说将工程包给了杨**,出了事故该找杨**,带我妻子一同找到了杨**,三方僵持不下,打了110,在民警的协助下,杨**又出了700元,李**支付1500元,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三场诉讼。第一次开庭,被告杨**辩称;罗**不是本人雇请的雇员,罗**也未叫我挑砖到采光井架子上。李元解所建楼房由李**承建,第三层砌砖完工后,因砌砖师傅没空,李**即叫本人为李**解介绍砌砖师傅为其完成后续的零星工程,报酬按‘点工’计算。本人仅起介绍作用,不是李**解后续砌砖零星工程承建人。被告李**没有出庭。十个月后法院判决,损害结果应由我自己承担。被告杨**仅介绍我到李**工地工作对我们损害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李**系本案承揽合同的定作方,在本案中没有过失,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上诉至龙岩法院,法院以原审未将李**追加为被告系遗漏当事人导致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发回连城县法院重审。 2011年7月连城法院重新开庭,这次追加了李**为被告。李元解没有出庭,我和杨**坚持原来的观点。李**辩称自己与李**是亲戚,曾介绍杨**帮李**砌墙和粉刷墙体,后面的具体情况不是很清楚。 一场简单的民事纠纷,三年了还在原地。李元解三次不出庭,杨**在法庭胡说,帮私人打工都是口头协议,很难举证,主要靠法院调查。我已瘫痪在床,急需后续康复治疗费用,自己却无法解决。期待法院公正的判决,尽快解决我的问题。

损害赔偿
2011-07-29 21:42:4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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