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有一处老宅基地,面积很大,有300多平米,宅基证的名字为父亲(已去世)母亲健在,但无自理能力,由我和弟弟轮流赡养。
父亲有2个儿子,也就是我和弟弟,
早在1987年父亲给我们兄弟俩分了家,并写的有分单,宅基地的一半我,一半归弟弟。
我已经在分给我们的那份宅基地上盖了新房
分给我弟的那部分宅基地上的房子是他结婚时盖的,至今未拆。所有权是弟弟。
可是父亲分给弟弟的那份面积较小,于是他在1997年以全家人的名义(包括我们一家)申请了一处新宅基地,所有费用是他一人出的,我没有拿一分钱。
如今他想在老宅基地分给他的那份土地上盖房,我觉得不合适,因为当时他申请新的宅基地是以我们全家人为由的,利用了我们的名义,所以我觉得所有老宅基地都应该是我一个人的。
我有2个女儿1个儿子,弟弟是1男1女,
我和弟弟都有一份宅基地使用证存根,证被大队里弄丢了,也有当年分家的分单。当时分家写分单有见证人,并且见证人都健在。
请问:我有权把当年分家分给弟弟的宅基地要回来么?(他皮新宅基地时我没有出一分钱,但是申请的名义有我们)弟弟现在违法么?违反一户两宅么?我们应该怎样维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