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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中心是一家专业IT外包服务公司,自成立多年以来,本着诚信服务的理念为**百家企业提供了高效的网络服务。 2011年05月09日**与我司经协商一致,**加腾委托我方对其办公环境中的网络、计算机、外设进行维护、维修服务一事签订服务合同。为提升服务质量,我方特派驻工程师何**(何**,********1,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乡***12号)进行现场驻场维护。然而,2011年7月1日起,经我方调查,该工程师已被贵公司正式聘用为自己的员工,导致我方委托人在不知悉的情况下与贵公司提前解除了IT外包服务合同(派驻服务),贵公司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双方之间的诚信合作关系,而且违反了双方之间签订的服务合同,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我司根据2011年05月09 日**与**城签订的IT外包服务合同(派驻服务),合同编号:******,“第八条、其它:甲方在合同签署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聘用乙方为其服务的技术服务工程师,如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经济赔偿及法律保护”。 对于派驻的工程师我司也同他签署了合同及保密约定,约定中同样规定了何云超不能去派驻服务的公司就职,否则,我司同样可以要求经济赔偿及法律保护。

其它综合
2011-07-30 0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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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