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28日下午4点左右我与丈夫在惠南镇**超市购物,期间我的钱包不翼而飞,我们立即拨打110求助,警察到后要求查看超市监控,超市人员严厉阻拦,后答应他们帮我们查看我付账出超市收银台那点录像,结果他们证明我在收银台钱包就没了(超市消费的钱是我丈夫付的),这更能说明钱包是在超市内丢失的。他们不答应警察查看监控,使警察未能及时查看超市内监控无法继续帮我查了。这个事情时间拖越长越没希望查找,请问超市这属于侵犯消费者权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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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你怎么证明进超市时,带着钱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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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涉嫌违法,但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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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