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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单位作为出卖人建造的小区,只出售给公司内部员工,而对方是公司外人。我与对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在06年,与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也是06年,土地证房地证都是07年办下的。土地证上写的是出让的土地方式。这些产权证都是由出卖人保管,并在购房合同里约定五年内未经出卖人同意不允许转让。一直在五年后,即今年这个月产权证才可以由我们买受人保管。房屋可以入住后一直是对方在使用。我那这种情况,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的以下情况不允许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2、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以上两条 但对方律师的意见是物权法和合同法是维护他们利益的。在这种情况下,在宁波,我想把房子以当初的原价再给点补偿金的形式把房子要回来的可能性有吗?也就是我反败为胜的机会大不大?

合同纠纷
2011-07-29 09: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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