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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有一名享受北京4050政策的人员,保险享受政策优惠待遇,08年来我单位做值班员工作,保险不让我单位转入缴纳,继续享受政策。所以我单位与其协商一致后根据值班员岗位要求(该岗位由一直由退休人员任职)与其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了值班24小时,休息24小时,待遇及国家法定假日予以三薪等。因4050政策申请并参加国家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是最长不超过三年,到2011年6月此员工政策到期把保险转到单位。我单位决定也应该更改劳务合同为劳动合同,另行约定其符合《劳动合同法》的工作时间和各项待遇。没想到该员工于2011年7月初将我单位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称签订三年劳务合同违法,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补偿其三年来的加班费及各种补偿三十万元,按我单位平均员工每年工资不到1.5万元,他就要近三十万,可是一直以来签订劳务合同都属于双方平等自愿,并持有签字合同。我想问我们是否违法,是否应给他钱,同时此员工是否有心理以此向我单位敲诈。

其它综合
2011-07-28 17:04:5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