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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原告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公司进行工商登记后的2005年7月,获取澳大利亚国籍。但其在2008年办理公司名称变更过程中,一直使用无效身份证。在2011年3月出庭时仍使用无效身份证。现该法定代表人在工商局的行政处罚下,其身份改正为外国籍。请问:1、二审时,该法定代表人能以外国籍的身份出庭吗?2、一审时,其使用无效身份证出庭,该判决有效吗?谢谢!

民事相关
2011-07-28 15:23:4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