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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伯伯段伯良是一名残疾人,1951年3月20日出生,男,今年60岁,患有间歇性精神残疾(残疾人证编号:湘长字第560005号)已40多年。发病期间,大脑不能控制自己,无意识的大吵大闹,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没有结婚,无子女照顾。 早年,经家人、亲戚们的共同商量,就把我过继给伯伯作为养女,由我来承担赡养伯伯的责任。我深知职责重大,自从我懂事起,就一直在尽力照顾着伯伯的身体健康。 在2011年4月28那天,伯伯突然摔倒了,当时右手和右脚使不上力,说话说不清,吃饭、吃药要喂,大小便只能在床上方便,行动极为不便。 我是一名女性,体力有限,也只能及时的给伯伯烧热水、做饭、喂饭;洗衣服、床单,晒被子,打扫卫生,剪头发等体力轻点工作。也不好直接自己给伯伯抹澡、扶着伯伯上厕所,换裤子等,造成了我们中间诸些不便,为了能及时处理这些事情,我也只好求助于丈夫谢元泉。 在伯伯发病一星期后,伯伯的右手和右脚开始浮肿,而且一天天越肿越大,医生说是血液不循环,要经常按摩。从那天起,丈夫谢元泉就每天下班回来给伯伯用热水泡脚,然后再按摩,贴膏药。随着时间过去1个多月了,天天坚持泡脚和按摩,伯伯的浮肿也慢慢消了。 经过2个多月的细心照顾,伯伯的右手和右脚开始慢慢恢复知觉,不过也不可能像正常人一样正常走路了,走路需要扶着大椅子,吃饭可以慢慢习惯左手用汤匙吃。小便可以使用尿壶接着,大便可以坐在椅子上了,然后我们再拿出去倒和洗。现在夏天了,丈夫每天晚上只需要给伯伯抹澡,换换衣服了,这样相对前段时间工作量轻松多了。 伯伯是间歇性精神病患者,有些事讲几次他也不会明白和听你的,会任着他自己的性子来,有时间我们就给伯伯讲讲外面社会的发展与变化,哪些事能做,哪些事千万不要去做。 这几年,丈夫谢元泉他一直努力协助我照顾着伯伯,得到了邻居们与亲戚们的共同赞扬。随着伯伯年岁愈高,身体大不如以前,已留下严重后遗症,遇上天气变化时,甚至卧床不起,对于伯伯今后的生活能及时的得到照料,需要更多付出,而且从体力和性别上我也需要有人来协助。 鉴于以上实际情况,特申请将我的丈夫落户到我家,协助我一起扶养伯伯,分担我的负担与压力,希望得到法律方面的认可。

其它综合
2011-07-28 12:14:2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