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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与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2011年4月转为公司自有员工了,现离职,公司说以前在劳务派遣公司交的社保不能叠加在现有社保上,到时会把钱退回给个人(一个月几十块钱),社保只能从今年4月份算起。另外,当时进公司时没有提前被告知要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等签合同的当时才被告知要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而不是与上班的公司签。请问:10年-11年4月以前的社保能要求公司重新缴吗?如果可以该找劳务派遣公司,还是找上班的公司呢?如果公司不给予缴纳,又该怎么做呢?

合同纠纷
2011-07-28 19: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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