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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6年入职到北京市海淀区一家单位,因为这是一个连锁企业,所以我连续在三家店面工作过,我在第一家店工作到2008年8月份,接着到位于房山区的第二家店工作到2009年5月份,之后就到了位于丰台区第三家店,现在在第三家店工作到现在。我与单位的劳动合同是在2008年第一家店时签订的,期限是一年,之后就一直没有正式续签过,因为各个店的法人都不一样,在我到第三家店时,单位让我签过一张纸条,上面主要写的是公司名称的变更,也就是法人的变更,这纸条我个人也没有。现在单位要我们所有员工将合同变更为有第三方的劳务派遣合同,说是为了统一管理,也说是为了我们好,签完之后说是给我们上河北的社会保险,我觉得不合理,没有签。请问单位这么做违法吗?我去北京市海淀区社保中心查询,给我按外地农村劳动力上了工伤和最基本的外地农民工医疗两种保险,养老保险只给我在2010年1月份上了一个月的,是不是这也不合法啊?我应该怎么找公司赔偿?我在这个单位也存在工作超时的问题,我应该搜集哪些证据来证明啊?如果也要求赔偿应该怎么赔?我是外地农业户口。谢谢了!!!

其它综合
2011-07-28 10:59:4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