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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后,领取工资金额不对,老板说因为我延误货期所以扣了钱,之前进公司的时候就口头上说好不跟他的单的,请问领工资时我是否可以 签名确认责任,然后领了工资再去劳动局告他?如果不先签名领取,他故意刁难不给工资,怎么办? 还有他这种行为是否可以?去劳动局告的话,要举证的资料要那些?是否提供有公章的部分文件就可以了?

其它综合
2011-07-28 08:35:5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