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我们那里城市改建,父亲名下的房产被拆迁,作为赔偿重新划拨原来房子对面的一处地皮予以自建,父亲建好房后,2005年在申办产权证时直接办理在了我的名下,当时母亲已去世,我是父亲唯一的孩子,可谁料2006年父亲去世后,父亲大哥家的人以我是父母抱养的女孩为由大打出手并撬门换锁侵占了我的房子,我告对方的民事案子一审二审到发回重审我都胜诉。而且这一过程中对方家房管所有人,还和有些办案人员里勾外连非法撤销过我的房产证,我提起行政复议后政府恢复了我房产证的合法性有效性,随后对方有告政府让撤销我的房产证,政府应诉我作为第三人也参与了这场诉讼,政府的官司赢了,我第三人的利益也得到了维护。可谁有料我发回重审的民事案诉讼后,对方官司输了,对方又和房管所苟同到一起,房管所再一次以四年前同样的理由再次公告作废了我的房产证,我再找政府,政府在我能起诉他们的最后一天还没给我肯定的答复,为了我的权利不丧失,我在最后的期限内一纸诉状也将政府告上了法庭。现在我想咨询这场官司我应怎样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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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的情况很特殊,建议你按照前几次的理由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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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可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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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