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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009年期间,施工队在我的房屋旁边挖掘下水道深基坑施工、筑路路面夯压施工,以及工程建设重型混凝土车辆贴近我房屋墙边行驶,导致我房屋地基基础的变形;房屋结构产生严重损坏影响;支撑系统失效;多处节点连接松动;致使房屋倾斜,承载力严重失衡;窗户合拢困难;墙体、平顶多处产生明显裂缝;屋面瓦片滑落大面积漏水;墙体因雨水渗漏导致电线短路;墙面保护层剥落,造成有效截面削弱。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据此,相邻人在自己所有或土地上建筑施工、铺设管线、安装设备等,应当采用必要的防范措施,不得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如邻人土地上的建筑物有倒塌危险或施工中架设管线、挖沟等危及一方人身财产安全时,相邻一方有权要求施工的不动产权利人消除危险,造成损害的,则得向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请求支付赔偿金。 按照有关施工条例规定,施工队应对邻近不动产的质量产生影响应系存在重大隐患的行为应该合理预计到工程施工所带来的风险,也应该在工程施工中各个环节所带来的影响有充分的准备。《上海市城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受相邻施工影响的范围包括开挖深度2倍范围以内的房屋;挤土桩桩长1倍范围以内的房屋;震动烈度达到3度以上时,距离发生点50米范围以内的房屋;影响程度难以预估范围内房屋。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屋,由建设单位在桩基施工或基坑开挖前委托鉴定。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对相邻房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进行动态监护。对确实受到施工影响的房屋,施工结束后可再次委托进行影响程度鉴定。因施工造成周边房屋损坏的,由建设单位按照鉴定意见进行治理恢复,并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但是,建设单位根本无视筑路施工时对邻近不动产损害所带来的风险,也不采取相应措施,导致损害后果。 该房建于1986年6月,当时建筑结构是泥土石灰砖砌墙,无法承受多次振动,损坏事实确定。现在筑路工程结束,但是,由于房屋损害已经形成,损坏现象有继续发展的趋势,房屋有倒塌可能。目前,这所房屋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急需进行必要的加固整修。 我该如何打官司?

其它综合
2011-08-26 15:58:12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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