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有2男3女,父逝母病瘫,母病后多年都由小儿照料,大儿以分开单过为名而不养老人,3女出嫁,小儿为照顾病母而无暇出门挣钱,生活艰苦无钱娶亲,直到29岁结婚,1年后生子,生活更加艰苦,后经调解和3女共同赡养母亲,随后3女提出条件要房要地。父在时,经大队本家等人,写有分单:大儿,小儿每人5间房,一人一院。当时责任地交提留,大儿不愿种,故小儿接手跟大队签立合同50年不变,责任田有父亲,母亲,小女,小儿四个人的,而小女早已出嫁,户口也早已农转非,请问她们的要求合理吗?原来的分单还有效吗?如果合理应该怎样分?又应该怎样赡养老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