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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事故造成第三人受伤)由于对一审不服,我们上诉,二审驳回一审,重新宣判对我方有利且判决认为我方只犯轻微(10%)责任,主要责任在对方。如是我向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对方赔偿我方经济损失(主要是车辆损失费),县法院受理并且已经审理只等宣判,对方不服于2010年7月向长沙市检查院上诉,至今检查院未向法院发来要求法院停止审理的文书,法院脱延不判至今,请问法院的做发对吗?事发至今将近2年(2011年10月21日为2 年)。

交通事故
2011-07-25 16:56:4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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