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2000年结的婚,在男方家(外省)领的结婚证。现在都在哈尔滨居住一年以上,想协议离婚。请问可否在哈尔滨办理?如果可以需要去哪里办理,都需要提供什么文件?我们己经分居三年,这三年中没有过任何联系,请问在办理离婚的时候我可否要求对方支付这三年的孩子的抚养费?在对方同意把孩子的抚养权给我的情况下,以后孩子的抚养费应该是对方收入的百分之多少?另外,我可不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要求对方在孩子成年之前不允许对方探视孩子?(因为他曾经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孩子带走将近一个月,我没有孩子的任何消息,我担心如果离婚后他再探视孩子还会出现这种情况,毕竟孩子现在还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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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因此,你们可以在女方户口所在地的哈市办理协议离婚。在协议离婚时,需要提供双方的离婚协议书,就财产分割和孩子的抚养达成一致意见。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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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异地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离婚。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岁以前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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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