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建市(2007)241号(四十四)特级资质企业的过渡期“在《特级标准》颁布前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自《特级标准》发布之日起设三年过渡期。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到2010年3月13日。过渡期内企业按原资质证书的承包范围承揽业务;过渡期届满三个月前,企业应按照《特级标准》重新申请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原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而建设部建市(2010)210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二)又规定“原特级企业应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提出特级资质申请,经审查未达到新《特级标准》要求的,2012年3月13日前保留其原特级资质。
原特级企业2012年3月13日之前未提出特级资质申请的,2012难3月13日后其特级资质自动失效,我部将注销其特级资质并予以公告。
前一次已经失效的资质证证岂不是被后一次失效期的规定给复活了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