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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于2000年改制,当时在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主持下,将我们公司以承债式购买的方式,把公司整体转让给了当时的公司领导班子(有21位股东均为中层以上的管理人员),该班子以60万元的出资额为注册资金从新注册成立了一个新的有限责任公司,完全的取代了原公司。(原公司有400多号人,公司的资产评估约2000万元左右)。职工以每年550元买断工龄,公司当时的经营状况还很正常,能够让职工有事做,有工资拿。 原本决定了的买断工资按当时的政策和习惯做法,是不管职工是否继续留在公司上班,买断金均一次性的给予职工(当时改制的大部分企业都是这么做的),但当时的管理班子由于没有太多的资金全部支付职工的买断金,除当时部分职工决意要离开公司,公司支付了买断金外,其余留下的职工一概没有支付买断金,并且对想走不想走这类犹豫的职工撂下狠话,要么走人拿买断金,要么不拿买断金留下上班,我们公司属于技术含量低的那种公司,一般职工无太多的技能,离开公司,工作并不好找,所以大部分职工留了下来。 几年公司的经营状况还可以,股东们经常的有红利分,这红利比职工的工资高多了。职工听说后很有意见,说他们当初没有钱,是政府将企业送给他们经营和我们该给的买断金没拿,给他提供了资金,让他们赚了钱。我们没拿的买断金应该为公司的股份,我们职工也应该分红。公司的管理层听说后,感觉到事态的严重,也为了今后没有纠纷,于改制后的5年开始向没有拿买断金的职工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买断金利息(本金一直没给)。职工虽然很有意见,但还是拿了利息。 现在我想请教律师,像我们公司这样的情况,职工的买断金出于丢工作的压力而没有拿买断金,公司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职工所说的买断金为公司的股份有无法律依据。职工的买断金是公司的股权还是公司的债权呢。请给予指教。我们都是一些普通的劳力劳动者,我们的利益很需要来社会各界的帮助,谢谢律师朋友们能为我们提供援助。

公司企业
2011-07-27 10:42:0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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