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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7年与一用人单位签订了一份合同,期限为三年,期满后没有更好的打算,于今年三月份又和用人单位签了三年,但现在我想另谋出路,打算按照合同里的约定给予对方补偿,可对方却告知我说我偿不起,我一看合同,里面写着“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已方不得在本公司(包括本公司分店)周边十公里内从事类似的工作及有关活动,否则赔偿甲方20万元人民币”等字样。 当时我跟他们签这合同时对方告诉我只是续签,是一种形式而已,是跟前面的合同是一样的。所以我了没有细看就签了。 可是三年前的合同里没有写上面的那些,而且赔偿的办法也只是按工资来计算的。 请问现在我应该怎么办?这样的合同合法吗?他们这样做好象是故意要牵制我,。请哪位律师帮帮我,告诉我,谢谢。

合同纠纷
2011-07-24 20:00:1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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