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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渭源县城的农户,现在我面临着棚户区改造拆迁,开发商说按照建筑面积1:1兑换,宅基地内的空闲地不能兑换房屋。请问:这样的补偿标准附合拆迁政策吗?

征地拆迁
2011-07-25 09:38:4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一条 征用集体土地,用地单位按如下标准支付被征地单位费用: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菜地、园地、水浇地、水田按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偿。征用旱地按三至五倍补偿。上述各类土地压有砂面的,每亩可另补该地一至三倍的砂面费。

      2、征用弃耕地,可按附近同等土地作物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补偿。

      3、征用从未耕种过的无收益的土地,一般不予补偿。

      4、征用林地、牧场、草原、渔塘、宅基地等的补偿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1)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区分房屋结构、等级分别计算合并补偿。 (2)宅基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宅基地综合补偿单价×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补偿面积。
  • 不可以白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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