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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购买一抵押商铺,购买时知道该商铺整层抵押给银行,我是购买其中一小间。合同约定:签订合同之日起180个工作日,出卖人负责涂销,并出示涂销证明。从签订日期到现在,已经过了180个工作日,按照合同约定,我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可是出卖人说日期没过就置之不理了,据查册,发现,签订合同时该商铺是抵押状态,签订合同后4个月出卖人曾经涂销,过了一个月又拿去同一银行抵押了。现在出卖人以第二次办理抵押的日期开始计算,没有超过时间;我是以合同签订日期开始计算,到底哪一种是对的?

民事相关
2011-07-22 13: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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