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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与我离婚时,为了转移隐藏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将公司打给他的一笔工资转移到他父亲名下,谎称是公司向他父亲借款,通过他的名字还给他父亲的,并向法庭提供了有编号收据一份:收到向郭**借入款现金15万元,月息1%。该收据客户联的原件,没有注明借款人或收款人,亦没有经办人或条据出具人或法人的任何签名盖章,亦没有单位公章。请问这样的收据有法律效应吗?单位还配合他做了记账凭证,但记账凭证原件亦没有记账、复核、财务主管等任何人的签名盖章。法院到单位调查时,也没有任何联号收据相符证,即这是一张孤立的“收据”。他还向法院提供了收条复印件一份:“今收到*公司还款计153500元整(原于2008年11月14日借的我个人的钱,其中本15万元整,息3500元整);现已由郭**【指儿子】经手转交我本人。郭**。2009年1月24日”。法庭调查时出现多处自相矛盾、不符合常理之处。法院还调查到15万元开户当日公司账以用途“劳务费”支出100万元,而并无还款项目。等等!在种种证据面前,法院却以“因该15万元的权属涉及与案外人郭**之间的争议,故本案不作处理。对该15万元的权属争议,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另行诉讼。”法院如此不负责任,一推了之,法律的公平、公正和尊严何在?我一个弱女子又该怎么办?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刑事案件
2011-07-22 08:3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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