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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滨江一家外贸公司上班,公司总部在香港,老板印度人,我自10年8月动作至今,无保险,无合同,面试时说好试用期6个月,可现在已经快1年了,还是没签合同,没买保险,所以我请求离职,离职前根据《劳动法》申请双倍工资和补齐保险的权益,可印度老板态度强硬,很是嚣张,说他们是代表处,不是公司,可以不签合同,不受《中国劳动法》的约束,我在网上也查了查,代表处不具法人代表资格,无法签立合同,可是他的公司毕竟成立在中国,雇佣的是中国人,难道我们在自己的土地上就不受我们中国的法律保护么?我很是恼火,赔偿是小,维权是大,我们劳动者难道连最基本的劳动保障也无法得到么?希望相关部门给予调查,维护我们普通打工者的权益,十分感谢!!!! 注明;我现在已经离职,因为公司没有考勤卡,离职时和公司签了一份离职协议,应该可以用来作为工作事实的证明吧

其它综合
2011-07-21 19:22:4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