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一家公司于2011年6月22签订了驻外会计劳动合同,3年期。因为需要办理签证,需要在国内公司停留一段时间,因此签订了国内试用期工资4000元,转正5000元,派驻到国外后是每月2200美金的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我没有试用期直接转正,试用期栏次被划掉。6月30, 发放了我7天(5000/22*7=1590元)工资。7月初,被告知,增加试用期,且6个月,要求我重新填写合同,我填写了。7月20日又被告知变更合同金额试用期2000元,我拒绝了,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试问我能否要求经济补偿,补偿金怎么算?是按照国外工资算还是国内工资算?是按试用期工资算还是转正工资算?
备注:7月份工资还没有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