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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于2000年6月认识,2006年3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11月16日生一女。 婚后,基本生活在杭州,原、被告性格不和,经常因日常小事处理意见不和发生争吵,甚至大打出手。以致于2006年原告怀孕中期就回娘家直到小孩满3个月才去杭州。有小孩之后脾气还是如旧,争吵,甚至当着小孩的面打架。夫妻的感情在一次次的家庭暴力中消殆。 2010年6月份离职回临海找工作。从此与被告分开过,正式分居自2011年5月起至今。 他现在的态度:要么好好过,要么都不活,扬言与我俱焚,我已经不再相信他了。对他的心已经死了,和他的感情彻底破裂,更无法妥协! 女儿户口跟我的,从小孩出生后一直是我带着的,她奶奶照顾加起来也就几个月。从2010年6月和他分开住,小孩基本上也是我带的,现在小孩在她奶奶那过暑假。更何况女人比男人会照顾小孩。所以我请求得到小孩的抚养权,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因为感情不和,在婚我有过一次婚外恋。我诉讼离婚,他要反告我。 我这样该怎么处理比较好,望指点。

婚姻家庭
2011-07-21 09:05:3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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