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在X集团下属武汉S有限公司工作10年,7月份公司单方面不给我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也不给我们书面解聘书,只愿意给我们一份自愿解除合同书,我们要怎样才能要求索赔

其它综合
2011-07-20 22:31:56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单位违法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你们有权依法提起诉讼主张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未办理社保的有权主张补办社保!如有疑问或需要律师协助,可以致电武汉王建峰律师。
  • 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单位应续签劳动合同,即便解除也应该支付十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若有疑问可以与我电话咨询。
  • 要看解除合同书的内容,你们不主动辞职。
  • 可以要求合法经济赔偿至少十个月工资以上赔偿。
  • 你可以要求当我赔偿因为违反解除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你可以要求1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协商不成的 申请劳动仲裁 如需要进一步咨询或帮助,可以电话联系武汉姜律师.
查看全部7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