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承租方,房子合同的租用期限是2011年4月10日到2012年4月10,每月1600元的租金,压一付三,每季付款每季度4800元。在一季度房子到期时,因为本人在北京出差没有来得急在规定的时间续交下一季度房费,但也是事先挣得房东同意的,经过双方口头协商于7月20日双方见面将2011年7月10日到2011年10月10日第二季度的房款付清。可是,昨天(7月19日)晚上8点房东要求我要么立即交5400元(1800元/月),要么立即搬走,也不承认口头答应7月20日见面付款一事,在无法协商的情况下,房东拨打了110,后来经过警方调解,我要当即先支付超出10天的房费,我付给房东600元,她写了个收条如下:今收到房租金2011。7.10到2011年7月20日,房租600元整,如续租按每季度伍仟四百元,提前半月支付,如不租请于2011.7.20搬出.
请问:如果我要继续租原来的合同有法律效应么?我可以拒接她收条上的要求么?如果我不续租,我能正常那会我的押金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